涉侨身份认定办理程序时间:2016/5/16 撰稿人:佚名 供稿部门:本站原创
一、 办理条件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(一)“定居”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 (二)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。 (三)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(一)“回国定居”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、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。 (二)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,视为归侨。 侨眷是指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(一)侨眷包括:华侨、归侨的配偶,父母,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以及同华侨、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。 (二)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,其范围比照前款。
1、认定华侨所需材料: ①本市居民户口本(国外出生儿童提供父母户口本和经我驻外使馆认证过的出生证明) 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③出入境记录 ④侨居国居留证件(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) 2、认定归侨所需材料: ①本市居民户口本(国外出生儿童提供父母户口本和经我驻外使馆认证过的出生证明) 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③其他证明材料 注: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认定其为归国华侨: 3、认定侨眷所需材料: ①本市居民户口本 ②华侨(归侨)身份认定材料 ③亲属关系证明(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人口登记信息、国内政府部门签发的出生证/婚姻登记证明、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)
三、办理地点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B22窗口 咨询电话:8396378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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